发布日期: 2022-6-02
为了确保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便及时有效地为决策者及有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使基金会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秘书处为文书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档案范围:凡是反映本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含电子文件),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有: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会要执行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3.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本会的文件材料
1.本会召开理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等;
3.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本会年检、考核、评先材料;
6.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合同、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7.本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本会工作人员聘用、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1.本会资助项目的情况跟踪、反馈、总结等文件材料;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基金会每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活动,按照归档的要求,由主要工作和活动的负责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整理后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条档案保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由档案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索引,便于决策者参考利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和任意销毁。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移交,移交档案时,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实,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档案查阅、借阅。利用本基金会的档案,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查(借)阅;外来人员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第五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