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拨发资助金、颁发证书、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6-02

  

为做好深圳大运留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拨发资助金、颁发证书、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资助金由基金会一次性划拨到受本会资助的来华留学学生就读的学校或出国(境)留学,出国短期考察研究学生推荐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发放到各受资助学生本人。

二、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资助金拨款手续,同时领取受助学生资助证书。办理资助金拨款手续时须提供财政统一票据和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确有特殊情况当时未能提供财政统一票据的,凭学校开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印章办理,学校应尽快将财政统一票据送基金会秘书处。

三、“奖优助贫、奖助结合”是基金会资助原则。资助证书是受助学生接受资助的凭证,也是他们和推荐学校获得的一种荣誉,学校应安排公开场合予以颁发并宣传表彰。已出国(境)留学的受助学生资助证书,可以由学校邮寄颁发或通知直系亲属代领,并在学校宣传表彰。

四、学校向受助学生颁发资助金和证书须办好签收手续,其凭据应保存备查。

五、资助金由学校按照各50%的比例,分两次向受助学生发放。用于受助学生在本学年度留学期间的学费、保险、生活等与留学相关费用补贴。为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回访工作,资助金的发放按以下办法实行:

(一)在收到划拨的资助金后,学校即向受助学生发放一次;本学年度留学时间过半后,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第二次。

(二)在第二次发放资助金前,来华留学的受助学生由学校对其学习、表现实绩进行评估鉴定(中文本),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学校印章,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出国(境)留学的受助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表现实绩进行自我鉴定,经导师或系主任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连同中文翻译件挂号邮寄回学校,由学校加盖印章,送基金会秘书处。

(三)本学年度留学时间结束时,学校和受助学生按上述(二)的办法,相应做好全学年度留学的学习、表现实绩的评估、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四)出国短期考察研究的受助学生,在资助有效期内,须持外国院校的邀请函并能成行,学校方能发放资助金。未能出具外国院校邀请函或不能成行的,或超出资助有效期的,学校不发放资助金,其资助金和证书退回基金会。

(五)出国短期考察研究三个月(含本数)以内的,学校可将资助金一次性全额向受助学生发放。考察研究结束时按上述(三)的办法,相应做好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出国短期考察研究三个月以上的,学校和受助学生参照上述(一)(二)(三)的办法,做好资助金发放与相应鉴定事项,由学校送基金会秘书处。

(六)受助学生如有违反校规,生活挥霍等不良事实的;导师、系主任对其自我鉴定签署否定意见的;拒绝评估、鉴定的。学校停止发放第二次资助金,将资助金余款退回基金会。基金会将不再受理该学生的继续申请。

(七)被学校停止发放第二次资助金的学生如对此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基金会将进行调查审理,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六、为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和对受助学生的跟踪回访工作,学校应选定一名此项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和基金会、受助学生的联系。学校在办理资助金划拨手续时,一并将选定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送基金会秘书处。

七、在资助金发放前,学校必须将资助金管理办法向受助学生宣讲,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八、资助指标单列的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对受助学生的资助金进行管理。年度结束时,资助指标单列的管理单位要把对受助学生的资助金管理情况综合形成文字送基金会秘书处。

九、学年结束,基金会将总结资助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学校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及时向基金会反映。